2021年1月14日,我院以武某甲、武某乙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壤塘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2021年1月19日,该案公开庭审,我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陈宝全出庭支持公诉。该案系阿坝州首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
被告人武某甲、武某乙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武某甲仍到中国银行用其本人身份证办理一张银行卡,并将与银行卡配套的网银支付工具、手机卡同银行卡一起出售给武某乙。该卡被武某乙转售后被用于收取、转移被害人杨某某的被骗资金,该银行卡内支付结算金额达人民币39万余元,情节严重。公诉人出示了相关证据,针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当庭进行质证和答辩。对于我院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法院均予以认可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武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 罚金1000元,判处被告人武某乙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2000元。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部分传统犯罪日益向互联网迁移,利用网络实施的新型网络犯罪活动不断增多,花样不断翻新。但网络绝不是法外之地!我院将义不容辞地履行维护网络安全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严厉打击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以及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