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补植复绿生态恢复性司法工作,提高检察监督工作能力,5月11日,我院副检察长姚明勇带领第二检察部干警会同县法院、县司法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森林公安局到壤塘县补植复绿基地现场监督补植复绿情况。
该案为我院提起的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19年7月24日,秋某某被壤塘县人民法院以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两千元;在释放后一年内在壤塘县林业和草原局指定林地自费种植与被盗伐的同种类杉树410株,管护三年,并保证80%的成活率。秋某某服刑期间,其家属自愿代为补种杉树。
补种现场,检察官告知秋某某家属“补植”只是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的第一步,更要精心管护,保证补种树苗的成活率,实现“复绿”,才算真正履行了生态修复义务。要加强法律意识,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并向周围人员再宣传。
同时,我院查看了去年泽某某、巴某某(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补种树木的管护情况,要求县林草局加强补植复绿的监管,保障补植复绿工作落到实处。
补植复绿既能达到惩罚违法犯罪的目的,同时也恢复了生态环境,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统一,实现了“一案三赢”,取得了保护生态环境的实效。我院将持续跟进补种树木管护情况,切实担负起“维护公共利益最后一公里”的法律监督职责,守护好青山绿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