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在开展对看守所执法活动监督中发现:县看守所所对留所服刑罪犯德朵、大尔加代为执行刑罚时,将罪犯德朵与犯罪嫌疑人刘麦、李俊林以及被告人地瓦、华尔登混押、混管、混教,将罪犯大尔加与犯罪嫌疑人机瓦、向舌、王正华混押、混管、混教。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加快看守所监管信息化与驻所检察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建设,推行监所网络化管理和动态监督工作的通知》(2002.10.24)中“看守所向监所检察部门提供的主要情况是:同案犯、未决犯和已决犯、未成年犯分押分管的情况。”和公安部《看守所执法细则》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罪犯,男性在押人员与女性在押人员,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分别关押和管理。”之规定,县看守所以上执法行为,存在严重违法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版)第六百二十九条、第六百三十一条和第六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我院依法通知县看守所予以纠正。
县看守所及时对以上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并书面回复我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