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我院将司法救助工作为体现司法人文关怀、促进社会和谐的有力举措。在县委政法委、县财政局的大力支持下,加大国家司法救助办案力度,努力帮助刑事案件中受害人的司法救助。从1至10月,共办结司法救助案件2件3人,发放司法救助金15000元。检察院心系群众、扶危济困的做法,得到了当地干部群众的一致肯定,深受群众好评。
因为一次意外的车祸,金川县沙耳乡三埂村村民马某,于2010年6月13日,前往壤塘县乘座王某驾驶车牌号为川U33759的小型客车从壤塘县蒲西乡前往壤塘县岗木达乡敬老院途中坠入杜柯河中造成乘车人马某当场死亡,留下三个子女,造成乘车人那尼玛失踪。2010年6月18日,被告人王某因伤势严重取保候审,经壤塘县法院合法传唤,被告一直未到庭参加庭审,壤塘县人民法院中止审理本案。被害人亲属多次到壤塘县检察院信访,我院按照法律监督程序督促壤塘塘县公安局拘捕被告人王某到案接受审查审判,2013年7月19日被告人王某到壤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壤壤县法院以(2010)壤刑初字第8号裁定书,裁定恢复审理。2013年7月31日壤塘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其民事赔偿部分经壤塘县公安局交通大队组织双方调解共计赔偿60000元。受害人的母亲巴某和丈夫余某各30000元,但被告人王某至今无赔偿能力,被害人遗留三个子女,一个随马某母亲巴某生活,另两个子女随马某丈夫余某生活。在不幸遇难中马某家庭本身比较困难使整个家随即陷入困境,马某三个正在上学的女儿面临辍学的处境。被害人亲属多次到壤塘县检察院信访,壤塘县检察院严格按照司法救助审查程序,该案被害人的家庭情况完全符合刑事被害人救助相关规定,可以对其实施刑事司法救助。经我院多方协调,为被害人亲属争取到了15000元的司法救助金。经予被害人母亲巴某5000元,丈夫余某10000元刑事司法救助金。被害人亲属从检察院承办该案检察员手中接过了司法救助金,老泪纵横,连声道谢。数额虽然不多,但对于因一场飞来横祸陷入困境的家庭来说,这笔救助金无异于雪中送炭,在金川县检察院控申部门的配合下已全部送到被害人亲属手中,使被害人亲属感受到人民检察机关的人文关怀。
因此,我院为全面推动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进一步彰显了检察机关的人文关怀,不仅促进了案件依法及时了结,而且体现了法治文明与司法和谐,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