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院在办理犯罪嫌疑人夺四基涉嫌盗窃案中发现,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受案登记表》中接报时间与简要案情中注明的时间不一致;对其共犯陈理南甲无立案决定书而采取了刑事拘留,且拘留证和拘留通知书时间与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和收押凭证时间严重不符;在询问证人时,在询问结束时才向证人宣读《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违法行为。
我院认为,公安机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一十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三条及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我院向县公安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县公安局予以纠正,并在十五日内将纠正情况告知我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