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公诉科在办理仁某、华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一案中,经审查发现存在拘留后未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参加现场勘验人员未签字,被辨认对象照片未达到最低数要求的违法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百六十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我院立足诉讼监督职责,为保障案件办理质量,依法向县森林公安局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县森林公安局予以纠正,并在七日内将纠正情况告知我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