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受理了一起盗伐林木案件,被告人尕某某因装修房屋,在我县一国有林区内盗伐4株杉树。因考虑森林资源遭受破坏在我县有一定的普遍性,承办人认为依法要求被告人承担恢复原状,植树复绿的民事赔偿责任比单纯的赔款更有教育意义。承办人事先调查了被告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履行能力,履行态度。征求了林业管理部门的意见。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情节、主观恶性、悔罪态度等实际,单独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
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后,判决被告人尕某某构成盗伐林木罪,并要求被告人在一年内自费补种40株同种类的树木,管护三年,保证80%成活率。该判决既最大程度地为国家挽回了损失,又让被告人以实际行为弥补损失,更可警示其他人,彰显了司法机关注重公益价值修复的教育意义。同时,该案也使环境保护作为基本国策得到了法律意义上的强力支撑和保障,让那些破坏环境的人在受到刑法惩罚的同时承担民事责任,从而体会植树造林、护林成材的艰辛,体会到维护环境的不易。
判决生效后,为体现检察机关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证发生法律效力的附带民事判决能有效执行。我院公诉部门将同法院、森林公安局、林业管理部门对民事部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