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在办理县森林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泽某、谢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一案(其中犯罪嫌疑人王某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时发现:县森林公安局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王某时,在明知其未满十八周岁,但未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的情况下进行了讯问。
我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对于未成年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县森林公安局的行为一是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二是该份证据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我院于2015年4月20日依法向县森林公安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县森林公安局予以纠正,并及时将纠正结果告知我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