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公诉科在办理康某某涉嫌盗窃一案中,发现共犯格某某未移送审查起诉,而是作出行政拘留12日的行政处罚。我院立足诉讼监督职责,为保障案件办理质量,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
我院公诉科办案人员认真审查案件后发现,格某某伙同康某某,班某某(在逃)参与盗窃壤塘县一烟酒店,经壤塘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盗窃数额为2850元人民币,已达到盗窃数额较大,且在参与的另一起入户盗窃中,虽价值20455元人民币的赃物被康某某一人独吞,但格某某在此次盗窃中属于帮助犯,亦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我院已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撤销对格某某的行政处罚,依法将该犯罪嫌疑人移送审查起诉。现该案已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