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确保依法立案,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和违法立案,依法、及时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我院着力从审查逮捕案件中发现立案监督线索,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案件作为审查重点,严把审查逮捕案件的事实关、定性关。近日,我院侦查监督科受理了县公安局提请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尕某某某、同某涉嫌抢劫罪一案,通过对案件严查细审,发现公安机关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形,遂形成书面意见层层审批,扎实开展立案监督工作。
经事先商议,2014年11月3日凌晨00时许,犯罪嫌疑人尕某某某、同某、拉某(在逃)三人持枪抢劫日科村村民华某某的白色捷达牌轿车,并将该轿车藏匿在尕某某某位于上杜柯乡吉拉村牧民新村的家中。2014年12月4日23时许,壤塘县公安局将犯罪嫌疑人尕某某某、同某二人抓捕归案。
经审查,公安机关在抓获犯罪嫌疑人尕某某某时,尕某某某手持枪支,想把枪支藏起来,枪内有2发子弹,被公安机关缴获。后公安机关从向某某某处提取到拉某交给他的抢劫时所用枪支。经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尕某某某所持枪支和弹药,拉某所持枪支被认定为枪支和制式5.6mm运动步枪弹。二人行为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而公安机关未对此案立案侦查,经检察长批准,我院于2014年12月31日向县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要求在七日内书面说明该案不立案理由,同时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公安机关于2015年1月6日主动立案。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